(2015)台临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蒋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农民。2014年9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7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5年2月10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转取保候审。辩护人何达松,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何达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浙江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乙称临海市涌泉镇西庄村村民准备上访告该企业,致王某乙心生恐惧而委托蒋某予以摆平。后被告人蒋某慌称为摆平上访一事有开支,从王某乙处勒索得现金人民币20000元、软壳中华香烟13条。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已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王某乙,并取得了其谅解。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有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蒋某收受王某乙送给他2万元现金和13条香烟、2瓶酒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理由有:一、被告人蒋某没有向先锋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敲诈钱财的主观故意。二、被告人蒋某收取王某乙2万元钱、13条香烟和二瓶酒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犯罪特征。1、在王某乙送钱之前蒋某没有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王某乙交钱,也没有主动向王某乙提出要多少钱和烟、酒的具体事实。2、王某乙送钱、烟和酒双方不仅在平和客气情况下发生,并且在王某乙主动约蒋某完成钱物交付。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蒋某收受王某乙2万元钱、13条香烟和二瓶酒是王某乙送礼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蒋某对浙江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称临海市涌泉镇西庄村村民准备上访告该企业,致王某乙心生恐惧而委托蒋某予以摆平。后被告人蒋某谎称为摆平上访一事有开支,从王某乙处勒索得现金人民币20000元、软壳中华香烟13条。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已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王某乙,并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1、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实今年六月,其想到了可以借村民反对化工厂的名义去恐吓先锋厂,而其是村长,而化工厂肯定要依赖其来为他们劝止村民,那么其可以从化工厂那里赚一笔钱。在六月初一天,其打电话给先锋化工厂王某乙,对他说村里生癌症人的家属像冯某乙、冯某丙、蒋华永他们都要到上面去上访,其中冯某丙老婆周彩球是当地有名上访户,他们说他们得癌是化工厂原因,王某乙听到后表示很害怕,因上访会导致上面来查化工厂,从而导致化工厂会有大损失。过了一天,王某乙打电话回来让其对这个事情看一看。到了七月底时候,其打电话给王某乙,说自己把上访的事情搞好了,并且说自己的钱用了2万元,王某乙在电话里说有数。过了几天,王某乙电话打来说去哪里坐会,其明白王某乙要给钱了,在涌泉三条岭上的南屏山庄的山路,王某乙开车到后搬了一个装有香烟的纸箱放到其的车里,下车时候对其说里面还有两万元钱。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蒋某告诉王某乙(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村民冯某乙、冯某丙将牵头村里患癌症人家上访告化工厂。王某乙让蒋某摆平这个事情,并请蒋某、冯贻洪吃饭、唱歌,蒋某称自己会尽力,已经在做思想工作,并已经倒贴好几万。后来,王某乙给了冯某乙、冯某丙每户人家一万元及十条香烟,在涌泉三条岭的路边给了蒋某二万元现金及十三条香烟。因为厂方对上访的事情很敏感,如果被停产一天的话损失都是几十万起步的,如果能花点小钱就摆平的话,那还是能接受的,而且冯某乙、冯某丙带头的,总要给他们点好处,蒋某是村长,而且是蒋某通知其有人上访的。3、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7月,冯某甲听蒋某说冯某乙要上访,找化工厂麻烦,听说是蒋某把事情摆平了。今年8月底,蒋某说自己在化工厂拿了二万元现金。4、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冯某乙没有上访或者打算上访告化工厂;2014年六七月份王某乙在椒江江滨路给冯某乙一小箱子,说感激冯某乙叔叔当年引进企业,冯某乙后发现箱子里有香烟和钱。5、证人冯某丙的证言,证实冯某丙没有同蒋某、冯贻洪等其他人说自己要上访;蒋某、冯贻洪没有给过冯某丙好处;2014年六七月份王某乙请冯某丙、周彩球到椒江江滨路喝茶,回来是给冯某丙一小箱子,说感激冯某丙叔叔当年引进企业。箱子里有香烟和一万元钱。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西庄村村民上访,导致化工厂(沙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上市未成功并因上访停产过。2014年年初开始,听说西庄村村民又开始要找化工厂麻烦,6、7月份冯贻洪到厂里向王某甲“借”走5000元,还向王某乙拿了30000元,7月底冯某丁到化工厂闹事,8月中旬冯言国在化工厂外燃放烟火。7、证人冯某丁的证言,证实今年正月、9月,冯某丁砸了先锋化工厂保安室的玻璃、殴打了先锋化工厂保安;并由化工厂为冯贻洪等人消费买单等。8、证人冯某戊的证言,证实因冯某丁殴打了先锋化工厂保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2014年9月16日至20日,西庄村村民组织人员堵塞327省道通行、327省道通往化工工业园道路通行的事情。9、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冯贻洪经常说要找王某乙等老板麻烦,王某乙曾让章某给冯贻洪3万元钱。冯贻洪还向王某甲敲诈过5000元。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9月,参与西庄村村民怀疑化工厂污染,为阻止高压电线施工进行上访及堵道路的事情经过。村长“小差”和冯某乙、冯某丙、冯贻洪、冯某丁以摆平村里事情为借口,从化工厂老板处拿了不少钱财。11、证人冯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其参与西庄村村民怀疑化工厂污染为阻止电线施工堵道路的事情经过。12、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其参与西庄村村民怀疑化工厂污染为阻止电线施工堵道路的事情经过。同时证实西庄村东边的人,平时红白喜事、有人生病、村里做戏,都会去化工厂要钱的,敲诈勒索的事也有。13、证人冯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酒后冯贻洪怂恿冯某庚炸化工厂,冯某庚在化工厂附近燃放烟花。14、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西庄村村民堵省道,9月17日至21日堵化工园区道路,给浙江先锋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运输及误工经济损失35500元、生产停工损失1470000元。1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西庄村村民不满化工厂,阻止电线施工、堵化工厂道路、堵省道的事情经过。村里年轻人像冯贻洪、冯贻明、冯某丙、冯某乙这些人平时没有什么事情做,经常从化工厂要钱,通过村里跟化工厂闹事或者村里上访的事,到时摆平事情之后向化工厂要钱。1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6日,临海市涌泉镇327省道西庄村路段发生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事件,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村村主任蒋某涉嫌对建在其村边上的浙江先锋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乙存在敲诈勒索行为,经传唤,蒋某于2014年9月19日下午14时自行来到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17、情况说明,证实冯贻洪已被刑拘上网。18、户籍证明,证实蒋某户籍前科情况,冯某甲、王某乙等人户籍情况。19、谅解书,证实2014年3月3日,王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蒋某已退回香烟和金钱,王某乙对其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辩护人提供了王某乙出具的说明,以证实王某乙是自己主动提供金钱让蒋某出面请西庄村的年青人吃饭、唱歌用,不存在敲诈勒索的事实。对此,公诉机关进一步提供了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了被害人王某乙是因为迫于蒋某家属的压力才出具了上述说明,事实情况是以在公安机关时的陈述为准。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蒋某收受王某乙2万元钱、13条香烟和二瓶酒是王某乙送礼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与上述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某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蒋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屈 峰人民陪审员 朱建初人民陪审员 朱开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