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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娟与黄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娟,黄学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郑娟,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学均,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郑娟与被告黄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鸣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学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娟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5月,被告因生意急需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出具一张借条,口头约定期限三个月,逾期原告催收,被告没有归还。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0元。被告黄学均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娟与被告黄学均是朋友。2014年5月10日,因被告急需资金,遂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和利息。原告通过转账支付了此借款,过后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要求支持其上述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有原告转款依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为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黄学均向原告郑娟借款,应当在原告催收后及时归还,因此酿成纠纷的责任在被告。原告的讼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学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娟借款50000.00元。如果被告黄学均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黄学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