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公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林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赵某某于2003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2年5月30日在公主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双丰东路奥邻郡小区房屋归被告赵某某所有,被告于2014年年末给付原告50000元财产分割款。2013年11月22日被告赵某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付原告财产分割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余款10000元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逾期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赵某某承担。被告赵某某缺席无答辩。原告林某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林某某身份情况。2、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经质证后原告当庭取回)。用以证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在公主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3、离婚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赵某某与原告林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现有住宅楼64.68平方米,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双丰东路奥邻郡小区3门309号归男方所有,此房出售前女方有居住权。男方付给女方人民币伍万元整,于离婚当日付壹万元整,2013年年末付贰万元整,2014年年末付贰万元整。4、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赵某某欠林某某¥10000元整。2013年12月31日还清。赵某某。2013年11月22日。5、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某泉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是夫妻关系,现已离婚。被告赵某某系公主岭市双龙镇双龙泉村三组村民。被告赵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03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5月30日在公主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双丰东路奥邻郡小区3门309号64.68平方米住宅归被告赵某某所有,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林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此款被告赵某某于离婚当日付壹万元整,于2013年年末付贰万元整,于2014年年末付贰万元整。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林某某人民币40000元后,2013年11月22日被告赵某某给原告林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在该欠条中约定余款10000元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欠条作为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林某某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林某某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862.71元(10000元×6.15%÷12月×16月+10000元×6.15%÷12月÷30天×25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2015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被告赵某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