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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与蒋伟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伟伟,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伟伟,男,个体经商户(系九阳豆浆机经营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国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秀云,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伟伟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5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伟伟及被上诉人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52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