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与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路19号3楼3107室。法定代表人:赖世忠,董事长。被告: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西侧部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谢风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中宁建筑安装高级装潢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