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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季力男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干部疗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力,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干部疗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季力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市干部疗养院,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XX,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力男与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干部疗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力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