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城执字第9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有吉与徐曙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吉,徐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966-2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吉。被执行人:徐曙亮。本院在执行王有吉与徐曙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有吉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