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苗小改、苗某甲、苗某乙、周建芳、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苗小改,苗某甲,苗某乙,周建芳,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马某某,男,200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法定代理人马丰超,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系马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苏英、张苏杭,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小改,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苗某甲,女,200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苗某乙,男,200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苗某甲、苗某乙法定代理人苗小改,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苗某甲、苗某乙之父。被告周建芳,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周某某,男,200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法定代理人周建芳,住河南省淅川县,系周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李林(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苗小改、苗某甲、苗某乙、周建芳、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