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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毛清华与青海鑫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清华,青海鑫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毛清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青海鑫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分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海鑫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海鑫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分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青海鑫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分公司在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石灰石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青海鑫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分公司在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石灰石款1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海 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