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罗登富与重庆市铜梁区红顺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登富,重庆市铜梁区红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罗登富��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红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06565603-5。法定代表人罗德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登富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红顺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登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登富负担。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