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行审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与杨长江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审字第00055号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丹东市。法定代表人:陈福茂,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乙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长江,男,195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丹振房征补字(2014)0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其送达行政裁决履行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由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执行工作。审 判 长 曲 涛人民陪审员 杨 雪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沙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