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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桂芹与颜庆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芹,颜庆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刘桂芹,女,汉族,1947年6月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颜庆昌,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芹诉被告颜庆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刘桂芹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二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一元,由原告刘桂芹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