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东生申请执行赵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生,赵相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赵东生,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赵相河,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赵东生申请执行赵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龙江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