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刑初速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崂刑初速字第1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姜某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370632xxxxxxxxxxxx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情况2015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崂山检公刑速诉(2015)25号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于2015年2月14日19时许,驾驶重型半挂车牵引重型罐车行驶至王沙公路崂山区东台村路口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鲁某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告人姜某负主要责任。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姜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与肇事车辆所有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霍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