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袁剑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剑武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55号罪犯袁剑武,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剑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袁剑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剑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4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部分罚金12381.2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剑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的财产刑尚未履行完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对提请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剑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