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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陶云杰与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云杰,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陶云杰。被执行人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崔新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云杰与被执行人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正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