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明顺,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自愿于2015年5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