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文会与陆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会,陆新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88号原告周文会。委托代理人朱爱勤,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新生。原告周文会与被告陆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雷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新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会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份从原告处赊购白酒,同年10月26日经结账共欠7420元,就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时被告口头承诺近期向原告还钱,但至今一直没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给付酒款74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陆新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白酒,至2014年10月26日结账,被告共计欠到原告酒款7420元,并就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白酒并出具欠条,双方依法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就所欠酒款所出具的欠条,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原告凭欠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7420元酒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新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江苏省现为17000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文会货款7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陆新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