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孟凡军与孙吴县物资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军,孙吴县物资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军,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孙吴县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宝,职务:该公司副书记申请执行人孟凡军与被执行人孙吴县物资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