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950号原告李志勇,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彩虹桥国奥金地*座***室。法定代表人王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志勇与被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志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894元,退回原告3894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