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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4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现住奇台县。被告:聂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4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