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4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现住奇台县。被告:聂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4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