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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浠水县天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浠水县天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春,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魏志杰,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843167。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诉讼代理人:陶磊,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740946。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被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振新,该公司经理。原告浠水县天和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浠水县天和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天和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县天和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浠水县天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晨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一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