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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田子燕申请执行徐建国、郭淑凤、王淑华、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子燕,徐建国,郭淑凤,王淑华,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771-1号申请执行人田子燕,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建国,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淑凤,女,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淑华,女,1955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田子燕申请执行徐建国、郭淑凤、王淑华、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