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行执他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辽源市龙山区红霞篷布商店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源市龙山区红霞篷布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执他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田颖,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继萌,男,辽源市龙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童冠霓,女,辽源市龙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红霞篷布商店负责人(经营者)杨红霞,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龙山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红霞篷布商店对其作出的辽龙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917号行政处罚事项拒不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被执行人自愿支付劳动者石运华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口头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樊志杰审 判 员  王 兰审 判 员  于大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苏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