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苏荣与季艺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苏荣,季艺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80号原告:周苏荣,农民。被告:季艺慧,经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原告周苏荣诉被告季艺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5月26日,原告周苏荣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苏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苏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苏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