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贺献军与贺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献军,贺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94号原告贺献军,女,汉族。被告贺迎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献军与被告贺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献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献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献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7.5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008.75元,由原告贺献军负担,余款可凭缴费单据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