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丽清申请执行汪萍、白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清,汪萍,白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68-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清,女,汉族,41岁。被执行人汪萍,女,汉族,51岁。被执行人白小平,男,汉族,52岁。申请执行人张丽清与被执行人汪萍、白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56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汪萍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白小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我院(2014)东民初字第56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现申请人张丽清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汪萍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