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稷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赵某某,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稷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连微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