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雷与朱龙、南文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雷,朱龙,南文娟,河北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强县大恒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29号申请人:马雷。被申请人:朱龙。被申请人:南文娟。被申请人:河北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枣强县大恒百货有限公司。申请人马雷因被申请人朱龙、南文娟在申请人处借款1900万元,该借款由被申请人河北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强县大恒百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通过了解发现被申请人有严重违约行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已提供担保,并评估。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龙、南文娟、河北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强县大恒百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原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德忠审判员 崔 勇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