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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14号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陶然路交汇处前岗头村。法定代表人孔德磊,总经理。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后盛庄村1110号。被告莫凡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为继续冻结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隋 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