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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州思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杏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思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杏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59号原告常州思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DAGBREMNES,执行董事。被告济南杏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何丽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思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杏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思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