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肖吕亮与被告繁昌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吕亮,繁昌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肖吕亮,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告:繁昌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万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吕亮与被告繁昌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肖吕亮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肖吕亮负担。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