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辉与任富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任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075-1号申请执行人刘辉,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任富龙。本院在执行刘辉与任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任富龙名下的车辆一部,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