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韩存宝与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存宝,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韩存宝,男,1949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博,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韩存宝诉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2012)灵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对还款义务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灵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