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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廖微与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7)湘03行申2号廖微:你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以原审未在法定期间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该判决,予以立案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经查阅原审案卷,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于2012年12月15日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发给了被申请人,程序上虽有不到位之处,但并不影响你的权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原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4日就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作出的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无不当。因此,你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