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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涛、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涛,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0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沈维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无执字第0040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天电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世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