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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风英与白卫东等人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英,白卫东,吕丁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王风英,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卫东,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吕丁香,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风英与白卫东、吕丁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博执字第81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