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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009号原告: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丹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玉浩,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阳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永,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83.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