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陈旺彬、詹洪辉、林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陈旺彬,詹洪辉,林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国富,行长。被执行人陈旺彬,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詹洪辉,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建明,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陈旺彬、詹洪辉、林建明共同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借款人民币2598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冻了被执行人帐号等措施后,被执行人陈旺彬、詹洪辉、林建明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交纳了本金及利息,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