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四村村第十村民小组与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四村村第十村民小组,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四村村第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四村十组)诉讼代表人江贵明,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文峰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恒来,区长。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四村村第十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不服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徽政林决字(2014)01号山林权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2014)祁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徽政林决字(2014)01号林权争议处理决定,由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受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指派,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处理。并就该案适用法律问题,向安徽省林业厅请示,安徽省林业厅于2015年2月2日以林改函(2015)59号文件函复徽州区林业局,对重复颁发的林权证引发的林权争议纠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核实,并对发证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2015年4月8日,徽州区人民政府针对四村十组和四村八组与徽州区呈坎镇汪村村第三村民小组和第十四村民小组所持的林权证的证载内容相互重叠问题,作出了徽政林注字(2015)01号注销林权证决定书并依法送达了四村十组,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仍在复议期内。本院认为:(2014)祁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徽州区人民政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四村村第十村民小组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健群审判员 江国华审判员 许金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