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余萍与张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萍,张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716号申请执行人余萍。被执行人张秋霞。余萍与张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秋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秋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张秋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