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泗民一初字第03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王云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云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3332-1号原告: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袁光金,该学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波,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审理原告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王云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