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与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付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胡超,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号金海大厦*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喻春辉,经理。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岳县交路政征收决定字(2015)1号《征收公路占用费决定书》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岳阳县城关镇六合村石咀组公路用地范围架设杆线17根、线长400米,横跨公路的电缆线长150米。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设的岳阳项目部的架线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序号九中第(1)项、第(3)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岳县交路政征收告知字(2015)1号《征收公路占用费告知书》,限期于2015年1月30日前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缴纳占用费650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岳县交路政征收决定字(2015)1号《征收公路占用费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缴纳占用费65000元。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征收占用费决定书后,未予理睬。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征收公路占用费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于2015年5月15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擅自在岳阳县城关镇六合村石咀组公路用地范围架设杆线17根、线长400米,横跨公路的电缆线长150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符合《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序号九中第(1)项、第(3)项的规定征收占用费,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岳县交路政征收决定字(2015)1号《征收公路占用费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岳县交路政征收决定字(2015)1号《征收公路占用费决定书》。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邱岳君审判员 郭林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