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董洪雪与王友刚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友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洪雪。上诉人王友刚因与被上诉人董洪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7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友刚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加工合同关系,本案应以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上诉人请求第二人民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董洪雪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王友刚给付剩余加工费,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董洪雪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王友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