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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高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中专文化。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中技文化。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33000元、诉讼费875元,共计33875元,被执行人当庭支付3875元,余款3000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从2015年6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000元或1500元,直至还清30000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