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高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中专文化。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中技文化。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33000元、诉讼费875元,共计33875元,被执行人当庭支付3875元,余款3000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从2015年6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000元或1500元,直至还清30000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