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庆丽等诉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景云,宋庆丽,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景云。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庆丽。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信景云、宋庆丽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景云、宋庆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信景云、宋庆丽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信景云、宋庆丽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信景云、宋庆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