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聂吉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0元,由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