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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天、李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天,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行审字第5号申请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贾根永,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赵天。被申请人李楠。申请执行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天、李楠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蠡计(2014)01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蠡计(2014)01102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蠡计(2014)01102号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本院认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蠡计(2014)01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蠡计(2014)01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永审判员  朱 松审判员  和顺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