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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延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延坤,男,满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延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姜某、书记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延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延坤驾驶辽CN75**号牌黑色奥迪100型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太阳村杨家炉组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将行人王某某刮撞倒地,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因机动车肇事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杨延坤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延坤已与被害方和解,由被告人杨延坤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8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延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延坤的供述,证人童某某、丁某某、佟某某、潘某、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火化证明,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调解协议书及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延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延坤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延坤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杨延坤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延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