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辉诉被告靳保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辉,靳保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周小辉,男,汉族,1981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保才,男,汉族,1978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辉诉被告靳保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周小辉承担。审 判 长 孙家立审 判 员 李太杰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邝晓光 百度搜索“”